
时间:2016-08-22 11:05 作者: 特约通讯员 罗成贵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罗成贵)因犯抢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本应真诚悔罪,吸取教训,重新做人。然而离开监狱短短一个月时间后,又重操旧业,多次抢夺他人财物,触犯刑律,再进班房。近日,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贠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贠某,小学刚毕业便辍学回家,游荡于社会。2013年11月,因驾驶摩托车多次抢夺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6年2月18日减刑释放。贠某回家后,由于没有找到新的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对社会感到无所适从,便再一次产生抢夺他人财物的念头。2016年3月中旬,贠某经过事先预谋,将目光瞄向单独行走、携带挎包的女子,驾驶摩托车从其身后经过,乘其不备抢夺随身携带的挎包,在短短的十天之内,连续抢夺作案三次,抢走他人现金及手机共价值4209元,所抢的挎包以及其他用品在僻静地点予以烧毁。
案件移送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后,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抢夺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