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7-09-01 11:03 作者: 特约通讯员 张娟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张娟)2011年袁某在澄城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后进行消费并透支,后银行因袁某小店倒闭无能力偿还欠款,遂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袁某向公安机关表示曾经在2016年9月份与银行签订了还款事项变更协议,并一次性还清利息三万元,但在公安机关提交的案卷中并未有这份协议和还清三万元利息的相关内容。
检察官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文书之后,对该案进行审查、核实。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袁某,结合本案其他相关证据,检察官认为:袁某不具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主观故意,且银行与袁某签订了变更还款协议之后,袁与银行之间实质上是银行通过信用卡临时授信,提供消费贷款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刑法范畴,故袁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之规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袁某,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通知撤案决定书。公安机关立即据此做出撤案决定。同时在该案中,针对公安机关存在未按规定收集证据的问题,检察官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办案活动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无论在侦查监督、审查批捕还是审查起诉过程中,有效地发挥好监督制约作用,从一开始就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将对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发挥重要作用。在办理袁某一案时,检察官正是秉承这种观念,严格审查、慧眼纠正避免错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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