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9 09:46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
“我不赔偿,他谁爱告就告去,我上着保险呢,我不怕!”法官第一次打电话和耿某沟通,耿某怒气冲冲,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23年3月7日,耿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魏某车辆受损,事故经澄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耿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魏某所有的车辆经定损并维修花费22785元,魏某向其保险公司申请车损理赔款,其保险公司向魏某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因和被告耿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澄城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经阅卷后了解到耿某车辆只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不足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征得耿某同意后添加了耿某的微信,经过法官电话、短信、微信轮番上阵,告知其超出交强险部分需要由耿某自行赔偿,耿某终于同意就超出交强险部分进行调解。在谈到调解方案时,耿某再次表示,“那不行呀,法官,你给对方再说一说,能不能少点,这也太贵了”,法官继续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耿某讲解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比例以及代位求偿款数额的详细算法。经过沟通,耿某表示自己愿意赔偿全部款项。了解到耿某和原告都不在澄城县,当天法官便组织双方在云上法庭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了全部案件款,至此,案件圆满结束。
“没想到现在打官司连门都不用出,我真正感受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赔偿履行完后,耿某特意打电话向法院道谢。
长期以来,澄城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创新办案方式,秉承智慧法院建设新理念,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让群众少跑腿,为群众办实事,将速度和温度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