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8 08:47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
案件概述
2024年11月,澄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背对背”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例。2023年10月24日,杨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雷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雷某受伤,两车不同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雷某赔付了97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杨某一直未赔偿,故雷某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赔偿雷某交强险外医疗项下各项损失。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秉承“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第一时间深入了解案情,仔细阅读起诉材料及各方证据,并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遂给双方打电话进行调解。调解初期,双方情绪激动,雷某称:“我不同意调解,自从出事后对方就不闪面,一点责任都不想承担,法院哪怕判一毛钱我也认,我不调解!”杨某则称:“我的车在保险公司上着保险呢,我的保险公司都给她赔了那么多钱了,再说了我们是同等责任,她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呢,我不赔了,爱咋咋去!”至此,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及诉求,对双方开展了“背对背”调解,一边耐心疏导双方情绪,一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别给双方打电话,向其释法明理,告知杨某其在保险公司只是投保了交强险,即使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交强险外对方的医疗项下所有费用还得他来承担。后又联系雷某告知其杨某并不是不愿意赔偿,只是对保险投保赔付情况不太明白。经过法官来回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赔偿数额并先由雷某当天上午来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杨某当天下午签订了调解协议。
下一步,澄城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利用庭前调解加快“诉讼进度”,化解群众矛盾,努力将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庭前、消灭在萌芽。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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