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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私自加装 合同结束能否索要?

时间:2025-09-29 10:22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张贴告示出租自己所有的两间门面房,后被告李某主动联系张某要求承租上述房屋经营面馆生意,双方签订了书面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同时就租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承租期间,经房主张某同意,李某为经营需要在案涉房屋里安装下水管道、在墙面打孔用于安装换气扇等。房屋到期后,李某要求续租一年,并支付了第二年的租金。第二年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张某因准备自用房屋通知李某本次房屋租赁到期后不再续租,并拒绝收取李某交付的次年房租,同时要求李某到期腾退房屋。李某在房屋到期之前,未经张某同意在租赁房屋的墙面加装了墙板。后张某仍要求李某搬出房屋,李某超期四个月搬离房屋,双方因剩余房租及加装的墙板发生纠纷。

双方争议

张某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延期搬离期间的房租2000元,李某要求在应付租金里扣除其打孔的费用及加装墙板的费用1600元。

法院审理

李某在承租期满后应及时腾退房屋,李某逾期腾退房屋,应支付张某逾期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李某辩称应在租金里扣减其支出的换气扇打孔费与加装的墙板费。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安装换气扇,经张某同意对房屋墙壁打孔处理是为其经营面馆所需,该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另李某在张某已通知其腾退房屋的情况下,未经张某同意在租赁合同已经期满后私自安装墙板,系李某单方行为,该费用亦应由李某自行承担。同时张某庭后要求李某填补孔洞、拆除墙板等恢复墙面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现已对外出租给他人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所打换气扇孔与安装的墙板仍有使用价值,如对该两项进行恢复原状,将会影响现有经营户的经营行为,也会徒增额外的拆除和恢复费用,不符合绿色节约的民事原则,故以维持现状为宜。最终法院未采纳李某要求扣除加装部分费用及张某要求恢复原状的意见,判决李某支付张某逾期搬离的房屋租金。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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