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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法院:“私车公用”出事故,由谁来买单?

时间:2019-03-28 10:35 作者: 通讯员 李冬艳 张世强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冬艳 张世强)将自己的私家车用于公务活动,简称“私车公用”。一旦出了事故谁来担责?个人还是单位?近日,澄城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上述问题,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周某与曹某某系澄城县某卫生院职工。2017年12月19日按照单位领导安排前往澄城县县城进行全国扶贫动态系统信息核查工作。由于单位公车紧张,周某就开自己的私家车,搭载曹某某一同前往。当车辆行驶至安里镇义井村村口时,因周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公路西侧的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曹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曹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其医疗费均由单位垫付。曹某某认为周某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18年10月向澄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及车辆所有人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澄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在本单位并未明令禁止私车公用的情况下,周某为提高工作效率,开自己的车搭载同事曹某某,是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的。开展扶贫工作系履行职务行为,途中因操作失误造成曹某某受伤,但此行为并不能否认其系履行职务的属性,其单位卫生院并不能因此免责。曹某某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称意见,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当然,曹某某所遭受的损害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综上所述,合法的“私车公用”行为产生的损失,先由工伤保险或者车辆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但是如果“私车公用”存在过错,如职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造成同乘人员或三者损失,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应该是有过错的无证驾驶者、醉酒驾驶者,但是为了保障受害方利益,受害方仍有权利要求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赔偿后再向过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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