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20 10:00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
“行,那就签协议,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叶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电动车修理费共计15000元,原告叶某赔付被告刘某2所有的车辆维修费的40%计1400元,双方就此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这是综合审判庭2025年开工调解的一例交通事故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0日,被告刘某1驾驶被告刘某2所有的小型轿车和骑行二轮电动车的叶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叶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叶某与被告刘某1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因为索赔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温情调解
法官在明确了事故的基本情况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认为赔偿问题往往是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的焦点。了解到刘某1与刘某2系父子关系,虽然刘某1是肇事者,但是刘某2承诺在案件调解阶段所有的费用都由他一人承担,法官与保险公司沟通后,保险公司给原告叶某的各项赔偿基本都符合赔偿标准,原告也都同意,但是在与刘某2沟通时出现了问题。
“那不行,肯定不行,五五责任就是一人一半费用,你不要糊弄我,那我的修车费叶某就要承担50%,40%肯定不行”。调解一时陷入僵局,法官意识到调解不仅仅是分清对错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要双方都能接受这个调解结果,于是就给刘某2耐心释法明理。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与及时沟通下,刘某2也理解了对方与自己各自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这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沟通始终是调解案件中的金线,善于沟通,学会沟通,尽可能最大化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当事人时间,同时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后,澄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说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全部责任承担百分之百;
(二)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九十;
(三)同等责任承担百分之六十;
(四)次要责任承担百分之四十;
(五)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五,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十,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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