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8 09:45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
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助力诉源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同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澄城县人民法院韦庄人民法庭邀请特邀调解员进驻,处理法院立案前委派的适宜调解的纠纷,已取得初步效果。
7月20日,韦庄人民法庭迎来一位来诉群众(崔某),其诉状中称:“崔某父亲(75周岁)在村上捡拾垃圾,走到正在基建的雷某(34周岁)家门口,基建帮工说门口有几十个水泥袋没人要,让崔某父亲捡走。之后雷某发现水泥袋不见,查监控发现水泥袋被崔某父亲捡走,到崔某家找崔某父亲索要,双方发生争执,雷某将崔某父亲推倒,造成崔某父亲股骨头骨折,崔某送父亲去医院救治。现崔某要求雷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0000元整。”
法庭庭长张晓勇了解案情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系同村村民,应当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该起纠纷。故邀请特邀调解员姬宏斌、毛润喜进行诉前调解。两名调解员从双方当事人处了解到真实情况如下:崔某父亲(75周岁)到正在基建的雷某(34周岁)家门口捡走水泥袋,回家整理并用绳子捆绑好。之后雷某上门将捆绑好的水泥袋提回自家。崔某父亲又上雷某家索要自己的绳子,双方发生争执,导致崔某父亲摔伤,股骨头骨折。
特邀调解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一村一院、和睦相处”等原则,循循善诱、抽丝剥茧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一方面,崔某父亲到正在基建的雷某家捡拾水泥袋,实属不妥,理应主动归还,故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崔某父亲上雷某家索要绳子时,雷某应当体谅老年人的不易,亦应当在取回自家水泥袋后归还绳子,息事宁人。不应当恶语伤人,引发次生纠纷,故其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在法庭工作人员的配合、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下,该起纠纷于7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实际履行,最大限度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维护了村组的和谐。
在今后的工作中,韦庄人民法庭将继续坚持充分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发挥特邀调解制度优势,确保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红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同时为诉源治理工作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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