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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酒后驾车 法不容情

时间:2024-05-29 09:51 来源:澄城检察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逐渐成为公众的共识。但是总有一些人因心存侥幸,依然选择了酒后驾车,最终害人害己。近日,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白某某正是因为醉酒驾车,为自己酿下了苦果。

案情回顾

近日,被告人白某某在一家烧烤店独自饮用大量白酒、啤酒后,因心存侥幸,认为深更半夜、路程不远,不会被交警部门查到,便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回家,在拐弯时撞上了公共车位停靠的一辆小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5.74mg/100m,负事故的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据统计,酒后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驾车的朋友们,在你端起酒杯时、酒后驾驶前,请多想想他人以及自己家中的妻儿老小。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谨记“醉在酒中、祸在路中、悔在心中”。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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