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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不止步 调解促事了

时间:2024-08-28 09:55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

“法官,这个案子我的答辩意见为什么没采纳,我不服,我要上诉!”

近日,澄城县人民法院韦庄法庭经过线上判后答疑和耐心释法,积极化解了一起标的额不大的买卖合同纠纷,促使双方判后和解,并一次性履行了给付义务。

2009年10月,李某自杨某处两次购买煤炭并向杨某出具了6700元的《欠条》。杨某多年催要未果,无奈于2024年5月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煤款6700元。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案件标的额较小,承办法官决定先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但李某远在外地,无法到达现场,多次通过线上调解未果,李某坚称杨某销售的煤炭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杨某则称其多年一直催要煤款,李某从未提出质量问题,并且两次送货时间有间隔,如果质量有问题,李某肯定不会再次出具《欠条》。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承办法官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依法作出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杨某货款6700元。

判决送达后,承办法官接到李某电话,李某提出上述意见。听到李某情绪略带激动的反馈意见后,办案法官对李某的不解和疑惑进行了耐心解答,并再次对李某就案件从情理、法理入手,积极进行判后促调。考虑到杨某家在澄城县,但常年在榆林市务工;李某家在河南省,常年也在外地跑运输,其因故未参加庭审导致双方误会加深。办案法官不断从争议标的、维权成本、时间成本、权利实现等多方面给双方进行分析和劝解,最终促成两人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将调解工作贯穿至判决生效后,有助于确保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妥善解决,并使判决结果顺利实现。在今后的工作中,澄城法院韦庄法庭将一直坚持“案结不是终点,事了才是目的”的原则,做到判后调解不止步,案结事了促和谐,用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优的社会效果。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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