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8-08-18 08:46 作者: 通讯员 王晓荣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王晓荣)2018年8月3日,在陕西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内,一场检察决定宣告仪式正在举行,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参加宣告会的还有周某某的同事--被害人王某、合铜项目部的领导、冯原派出所的所长。澄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锋民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后,周某某非常感激:感谢检察官对我不起诉决定,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和同事和谐相处。
2018年1月19日,合铜项目部的车辆调度--被害人王某对项目部司机周某某安排出车,两人由于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周某某认为被害人在故意刁难自己,对自己不尊重,即到项目部厨房拿起菜刀朝王某后背砍了一刀,王某被同事送往院救治,经法医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澄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19日受理案件,5月24日刑事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7月5日,澄城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王晓荣审查后发现,该案系本单位内部职工因工作安排事宜,发生争执,进而演化为刑事案件。如果一诉了之,将当事人推到法院,势必会造成双方矛盾升级,双方将在今后的工作合作中,造成诸多不便。案件承办检察官深入案发单位,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时的工作情况、家庭情况。通过调查得知,周某某家庭生活负担重,且平时工作比较认真。事发后自己非常懊悔,尽自己最大能力,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及各项损失8万元,并以取得被害人谅解,承办人将此情况迅速汇报给主管领导及检察长杨军。该案引起检察长杨军的高度重视,就此案做出指示,依法、公正、公开处理,并指示就该案符合不起诉的法律规定,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政法委执法监管员、办案单位、涉案单位参加的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又系因工作矛盾引发,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维护社会及单位工作秩序正常进行,决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