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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法院:一起不该发生的电动车交通事故

时间:2020-05-22 10:59 作者: 通讯员 张世强 来源:澄城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张世强) “虽然保险公司已经向你支付了赔偿款35万元,但是以后再骑电动车,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5月19日,澄城法院冯原法庭的办案人员对原告张莉语重心长的叮嘱道。

张莉原是西安某公司职工,2019年被派驻到澄城县从事工程测绘工作。2019年4月18日13时55分许张莉驾驶一辆小黄电动车准备上班,因为着急,所以她在万泉街逆向行驶,也未带头盔,恰与被告王宝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该车从万泉街某小区准备进入主干道)相撞,造成张莉全身多处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莉与王宝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张莉因颅内出血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43天,花费医疗费24万余元,脑叶被部分切除。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10月张莉涉诉澄城法院,要求王宝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2万余元。

澄城法院冯原法庭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应予采纳。原告张莉驾驶非机动车逆行,应自负40%的赔偿责任。经过计算,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59681元。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近日保险公司也已按照判决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

近年来,电动车因其快捷、方便、环保而成为人民群众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同时,电动车因抢行、逆行、随意变线、进入机动车道行驶、酒后驾驶、闯红灯、超速、不带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原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且致伤致死率高。如果本案中张莉没有逆行的话,或许本案就不会发生;如果张莉带头盔的话,或许不会造成颅内出血、脑叶切除的严重后果。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这绝不仅是一句口号。(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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