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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和定金,傻傻分不清楚?

时间:2020-07-06 17:01 作者: 张苹 权田丽 来源:澄城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张苹 权田丽)许多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经常混淆了定金和订金的概念,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常常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处境。近日,韦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返还定金产生纠纷的案件。

原告张建强与被告王军系同村村民。2019年7月,原告在被告处欲购买药材用于种植,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交付了18000元的药材款,被告收到该笔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载明:“收条,今收到张建强药材定金18000元,收款人王军,2019年7月30日”,后原告张建强因种种原因未购买被告的药材,故要求被告返还18000元定金,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澄城县人民法院。

韦庄法庭受理该案后,利用向被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时了解本案案情,在了解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后便组织双方到庭调解。经过法庭对原告释明“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得知其向被告交付的定金已无法收回。但被告念在双方系同村村民且多年关系交好,表示其自愿退还原告部分药材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

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经济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在经济交易中,即使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代表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如果卖家不履行义务也无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编辑:王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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