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09:15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
近日,澄城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10月,被告B公司与原告A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原告A公司将厂房及设备租赁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年租金50万元,原告A公司依约将厂房及设备交由被告B公司使用,被告B公司仅支付部分租金后便不再支付,原告A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将被告B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B公司支付租赁费及返还厂房、设备。
承办法官在拿到案件后,经过仔细查阅案卷,分析该案件并非被告恶意拖欠,因随着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被告B公司在经营中遇到较大困难,秉着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使企业正常有序发展的理念,认为该案有很大的调解空间。经过充分准备,反复联系原、被告公司负责人,并向双方释法明理、共情说理,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政方针和重视程度说起,从双方在诉讼期间正在经受的损失讲到恢复经营后的前景,从双方合作初始的融洽谈到未来疫情过后复工的展望。被告B公司与原告A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在法庭的协助下,将厂房及设备返还原告A公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案结事了。原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的负责人同时对澄城法院法官的工作作风点赞。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提升城市经济发展的软实力,优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今后的工作中,澄城法院将持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并始终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实效为目标,为澄城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