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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谁来守护?——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时间:2023-04-19 09:33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

4月13日,澄城法院庄头法庭适用特别程序开庭审理了李某申请撤销于某、董某监护人资格一案,依法撤销于某、董某对小于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李某为小于的监护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于某与董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取名小于,小于出生几个月后,因二人发生矛盾,董某便离家,此后多年再未对小于尽抚养义务;而于某也在董某离开后,居无定所,对小于不履行监护职责。小于自出生后一直由其祖母李某照顾饮食起居及生活学习。现为了小于的健康成长,李某将小于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对小于的法定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为小于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某、董某作为小于的法定监护人,自孩子出生后二人均未尽抚养义务,孩子长期由其祖母李某照顾。现申请人李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某、董某对小于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为小于的监护人,且小于已十三周岁,有表达其意愿的能力,法院征求小于本人意见后,其表示愿意与申请人李某共同生活。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申请人李某担任小于的监督人,有利于保护小于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权利,也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澄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让每一个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监护人责任重大。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但父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法院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指定监护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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