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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如何分割

时间:2024-04-17 09:07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

军人作为特殊职业群体,除了日常工资,在退役时,国家会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发放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但该部分费用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呢?近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回顾

李某与程某于2018年06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于2022年05月离婚。因离婚时程某并未转业,现政府将程某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已发放,故李某起诉至澄城法院,要求分割政府发放到程某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后,随即联系程某。程某表示其与李某已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孩子抚养及财产分配已做出处理,李某无权再分割政府发放给其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承办法官多次向程某释法明理:“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向程某发放费用中的部分属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有权对该部分费用进行分割……”李某也同意放弃部分不合理的主张,后程某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李某其应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份额。李某与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完成履行。

法官释法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并非全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离婚与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时进行,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待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实际发放时,原配偶可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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