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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返还引矛盾 法官释法解纠纷

时间:2024-03-30 10:03 来源:澄城法院

“凭什么我给他交了四万元定金,现在才按两万元计算定金,给我返还四万元?我想不通!”原告李某情绪激动地说到。这一幕出现在澄城法院庄头法庭近期受理的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调解过程中。

原告李某长期收购药材,被告王某种植药材。2023年7月,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于2023年9月底左右收购被告种植的40亩药材,每亩按2500元计算,共计100000元。后原告李某按双方约定,先给付了被告王某定金40000元。2023年9月25日,被告联系原告说药材不卖了,并愿意返还原告给付的4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以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80000元为由,诉至法院。

在法庭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原告认为,药材行情上涨,被告因不愿意出售而违约,其给付的40000元为定金,被告应该双倍返还。被告认为,原告不按期收购药材属原告违约,出于人情,原告才愿意退还被告给付的40000元。双方争执不下,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后经法官释法,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双方当事人恍然大悟:“原来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看来平时还是要多学习!”后被告同意返还原告6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案件调解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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