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8:47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
6月2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宣判该院首起袭警案,对被告人何某某以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3年02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和本村村民梁某某在自家院中喝酒,因琐事发生争吵,何某某对梁某某进行殴打,后何某某打110电话报警,公安机关立即出警,2名民警口头传唤何某某至派出所醒酒并接受调查,将其从家中带离的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对戴手铐上警车的行为极其抵触,采用言语辱骂、手抡、脚踢、撕咬等反抗方式想要挣脱民警控制,此过程中一民警被抡倒、另一民警被踢、警车车门被踢。诉讼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之家属已积极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澄城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采用手抡、脚踢等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袭警罪是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具有权威性,不可侵犯。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藐视法律、挑衅警察权威、暴力袭警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