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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运用财产保全手段 化解婚约财产纠纷

时间:2020-09-15 16:04 作者: 通讯员 张世强 来源:澄城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张世强)9月4日澄城县法院冯原法庭利用诉讼财产保全手段,成功执行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家住商洛市丹凤县的被告刘某慑于财产保全的威慑力,主动来法院履行判决义务,将25000元交给原告杨某。

原来,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于201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3月底至2019年6月18日双方共同生活,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彩礼48000元。后被告于2019年6月18日出走后再无法联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回财产48000元。

诉讼中,杨某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且提供了保险公司的担保保函。承办法官立即制作民事裁定书,并交由本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财产查控,但当时并未查询到银行存款。另一方面,开庭审理时,被告并未到庭应诉,澄城县法院遂缺席审理,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杨某彩礼35000元。在民事判决尚未生效时,被告银行账号内突然汇入3100元,并被冻结。在承办法官向被告进行耐心判后答疑、解释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后,被告和原告主动联系,达成以25000元了结本案的和解协议,并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履行完毕。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保障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对促成当事人调解、解决执行难等有很大积极作用。但是目前限于原告法律水平有限、保全程序相对繁琐等客观原因,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率并不理想,该制度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承办法官可以向原告进行充分释明,鼓励其积极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内部也应该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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