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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酒言欢需有度 侵害他人要担责

时间:2023-01-06 17:16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

近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冯原法庭审理了一起酒后发生肢体冲突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件因朋友之间聚餐喝酒引起肢体冲突,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教训深刻、令人警醒。

2022年9月18日晚,王某、岳某、侯某在原告饭店包间内吃饭喝酒,吃饭途中侯某发现朋友安某亦在同一饭店吃饭,便邀请安某一吃饭聊天。在喝酒聊天过程中安某先后与岳某、王某因喝酒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双方发生拉扯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安某拿起桌子上的空啤酒瓶砸向王某的头部,致王某右眉处流血,侯某见状从后面抱住被告王某的腰部,将其拉至原告饭店门口,王某扶着饭店大门直至民警到达现场。后安某被澄城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安某赔偿了王某的医疗费等费用。但饭店包间内墙面、餐桌、餐具、饭店大门因打架遭到损坏,各方均拒绝赔偿,饭店遂将该包间内所有饮酒的安某、王某、岳某、侯某一并告上法庭,引发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与王某等人的打架行为共同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其中安某酒后滋事,挑起事端,用啤酒瓶打砸他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在反击安某过程中亦造成原告财物损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岳某在安某、王某发生打架行为前与安某因喝酒发生言语争执,对引发后面的冲突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侯某抱住王永锋腰部进行脱架,防止损失扩大,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冲突发生原因、各方过错程度、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作用大小,判决安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岳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侯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原被告均未上诉。

打架斗殴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酒精作用下,饮酒者往往容易冲动,失去理智。正所谓纠纷动怒贪一时之快,互相伤害悔一世不安。本案各被告本系朋友,聚会时适当饮酒无伤大雅,但因过量饮酒造成身体、财产损失,引发纠纷闹上法庭,不仅影响朋友之间感情,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予以行政处罚,给人生留下污点。在此,澄城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各位父老乡亲,岁末年终,走亲访友举杯需谨慎,酒后慎言行。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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