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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法院:这张借条不简单

时间:2019-10-20 16:40 作者: 张世强 来源:澄城法院

一、原告申请撤诉

2019年9月30日国庆节前夕,原告刘玲来到澄城县法院冯原法庭,就其起诉被告张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撤诉。那么,刘玲为什么要撤诉呢?

二、缘起于一次偶遇

这要从三年前的一次偶遇说起。2016年7月左右刘玲、张彬在外出旅游时相识,张彬遂向刘玲介绍名为“晟启”的投资项目。刘玲主张其在澄城县兆兴花城小区澄城县晟启项目负责人王某家中,先后分两笔向张彬出借21600元、25000元、张彬随即将款项交给澄城县晟启项目负责人王某,而张彬则认为该两笔款项是刘玲直接交给了王某,是刘玲的投资款。2018年2月12日张彬在刘玲住处向刘玲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玲现金36000元,一年期限,还钱抽条。借款人:张彬2018.2.12号”。2019年农历正月初五张彬向刘玲还款2000元。因双方对剩余款项性质存在争议,被告拒绝偿还。2019年7月3日刘玲涉诉澄城县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三、借款还是传销投资款?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见到了被告张彬。其辩称,涉案借条确系他书写,但其与刘玲并无任何经济往来纠葛,也不存在任何民间借贷行为。2016年7月刘玲经张彬介绍,参与河南晟启传销项目,被告也参与其中,深受其害。该传销项目被关停后,刘玲迁怒于张彬,并采取反复纠缠、威逼利诱的方式,逼迫张彬以借贷方式挽回其投资损失。张彬为防止刘玲无理纠缠其家人,也害怕被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只得违心书写借条。事实上,原告并未实际借款给张彬。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认识到:虽然原告持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但因双方就款项性质存在争议,如果案件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此案需要深入细致的调查。

四、真相浮出水面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晟启公司娄买贵以尾号为789806的账号向张彬账户汇入返利4190.35元、9415.35元、12550.35元。2016年8月刘玲将其一张尾号为220072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交由张彬保管,经法院查询得知:2016年9月30日他人向该卡汇入1710元,同年11月29日晟启公司娄买贵向该卡汇入3135元,该两笔款由刘玲支取,刘玲认为上述款项系张彬委托他人的还款,张彬则主张上述款项系晟启公司的返利。另外,刘玲自认张彬曾向其赠送茅乡国宾酒9箱,每箱6瓶,共54瓶。刘玲主张张彬送酒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张彬则表示按照当时晟启公司的制度,每投一单,给投资者返3箱白酒,刘玲投了3单,故公司给了刘玲9箱白酒。

另外,承办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调取的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7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显示:晟启集团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宣称投资2.16万元即可成为其公司会员,可以分红获利,公司为会员提供公司网站登录系统及账户密码,同时赠送会员相对应的产品(泸州老窖、贵州茅台系列酒)......晟启集团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河南、河北、山东、陕西、辽宁等多省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会员众多。后晟启集团公司电商运营平台网站关闭,会员所投资金、分红收益不能兑现,陕西、河南等地多名受害人员以被晟启集团公司诈骗为由群体信访,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这张借条不简单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刘玲与张彬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首先,2016年7月原告刘玲在刚认识张彬不久就向其出借大额现金46600元,与常理不符;其次,从刘玲交付款项的地点来看,两次都发生在澄城县晟启项目负责人王某家中,也与常理不符;第三、刘玲将其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交由张彬保管,他人向该卡中汇入部分款项,刘玲支取该部分款项后,又将该卡继续交给张彬保管,也与常理不符,刘玲对晟启公司娄买贵向其银行卡汇入3135元应是知情的;第四、张彬向刘玲给付晟启公司赠送的茅乡国宾酒9箱,明显超出一般的人情往来,刘玲无法对此做出合理解释;第五,在双方认识不久的情况下,如果张彬向刘玲借款,借条一般应该是在出借的同时书写。结合以上分析,承办人认为,虽然刘玲持有张彬书写的借条,并且张彬曾还款2000元,但刘玲主张的民间借贷是否真实发生无法确定。而刘玲通过张彬参与晟启项目投资的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

在确凿的证据、符合常理的推断面前,原告刘玲不再坚持自己的意见,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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